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學習帳號使用規範 111.5.17訂定
一、實施目的
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(以下簡稱資網中心)為提升本 市高中職以下學校(未含幼兒園)之教師與學生(以下簡稱服務對象)運用 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與學習,建構無所不在的學習未來環境,主動為服務對象 於 google 建置 st 網域使用帳號(*@st.tc.edu.tw,以下簡稱學習帳號), 提高線上學習與使用校園 OpenID 帳號服務的便利,特訂定本使用規範。
二、管理依據
(一)學習帳號之服務內容、空間容量與使用期限得依 google 官方之服務政 策與條款調整。
(二)學習帳號管理單位為資網中心,得依據本使用規範自訂管理政策或應遵循事項,並經公告後據以執行,服務對象有配合之義務。
三、使用範圍
(一)學習帳號僅供學習輔助使用(例如線上教學、會議、繳交作業等),應避免使用於非關學習之應用程式或網頁(例如線上金融服務或遊戲網站 等)之聯絡或綁定帳號資訊。
(二)倘因師生身分異動(消失),或違反本使用規範、google 及資網中心 管理政策,致學習帳號須停權(無法登入)、收回或刪除,所造成的一 切損失應自負全責。
四、服務對象 學習帳號之服務對象包含下列 3 類(未含幼兒園):
(一)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且於本局教育服務網(https://service.tc.edu.tw/) 註冊取得公務帳號(電子郵件為:公務帳號@tc.edu.tw,於 google 屬 tc 網 域)之教師與職員。
(二)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且已與本局國中小雲端校務系統連通之學生。
(三)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未與本局國中小雲端校務系統連通,但每學期造冊上傳全校學生名單之學生。
五、使用期限:學習帳號之使用期限開始自服務對象之註冊(設定)資料傳送至資網中 心相關應用系統並啟用之日起,並審酌資安防護因素,倘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使學習帳號不再有學校專人管理,則該帳號分別核予 3 個月移轉資料期限,逾期則予以停權、帳號收回或刪除。
(一)服務對象身分異動(師生身分消失),例如教師與職員離職或退休,或 高中職 3 年級學生畢業後。
(二)國中小畢業學生升讀至未使用學習帳號之學校,離開原就讀學校後。
(三)高中職以下學生轉學至未使用學習帳號之學校,離開原就讀學校後。
六、 空間容量
(一)學習帳號之空間容量為服務對象所共用且有限,並考量個別學習帳號使 用期限屆期後資料移轉之難度,爰學習帳號之空間容量暫訂教師與職員每個帳號上限 30G、學生每個帳號上限 20G,且資網中心得視需要經公告後據以調整。
(二)服務對象使用之空間容量超過上項規定者,該帳號予以停權,倘經申復通過者,核予 2 週移轉資料期限;逾期仍未符規定者,資網中心得本權 責收回帳號或刪除資料。
七、 停權申復
(一)服務對象若被停權超過 2 個月未向資網中心提出申復,資網中心得經通 知服務對象或公告後,逕予收回帳號或刪除資料。
(二)學習帳號若被 google 官方永遠停權,資網中心未有相關警告機制;若服務對象為學生,將依個案情況處理,教師與職員須自負責任。
八、 附則
(一)教師與職員公務帳號之管理依據、使用範圍、使用期限、空間容量及停 權申復,準用本使用規範。
(二)本使用規範經資網中心會議通過後,自 111 年 6 月 15 日起正式實施; 修正時經資網中心會議通過後,自公布日實施。